离婚诉讼中,离婚理若对方不到场,诉讼处理因情况而异,对方被告下落不明时,场办法院可公告送达,离婚理公告期满未到庭,诉讼法院可缺席判决。对方被告有明确地址且已通知,场办但出于各种原因不愿出庭应诉,离婚理法院会根据被告的诉讼民事行为能力分情况处理。
一、对方离婚诉讼对方不到场怎么办理
离婚诉讼中,场办若对方不到场,离婚理处理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:
1.若被告确因下落不明,诉讼导致无法通知其到庭,对方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,确保相关法律手续依法送达。公告期满后,若被告仍未到庭,法院可以缺席判决。
2.若被告有明确地址且已通知,但出于各种原因不愿出庭应诉,法院会根据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情况处理。
(1)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,若其不愿出庭但提供了书面意见,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。
(2)若其既不愿出庭又不提供书面意见,且该离婚案件涉及小孩抚育义务或需查清相关案情,法院在两次传票传唤后,被告仍拒不到庭的,可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。
(3)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,若其法定代理人不愿配合法院出庭应诉,法院会多做思想工作,若监护人仍不愿出庭,法院可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。
二、离婚判决考虑的因素有哪些
律师在线提醒您,法院在判决离婚时,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。具体来说,法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
1.一方患病情况:若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、性无能且无法治愈或隐瞒精神病史经治不愈等,且对方要求离婚,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
2.非当事人本人自愿结婚:若男方或女方在结婚时并非自愿,如包办、买卖婚姻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或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等,且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或确实难以共同生活,法院也会考虑判决离婚。
3.确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: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,或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,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等,法院通常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,并据此判决离婚。
综上所述,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,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。
